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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伍賀週報-稅務要聞]111年1月1日至1月7日

遭逢財務困難 三類納稅人可加計利息申請分期繳稅

配合《稅捐稽徵法》修法,財政部5日發布辦法,明定三類對象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,第一是個人失業、放無薪假等客觀財務困難,可申請綜所稅分期;第二是企業連四月營收淨額合計年減三成以上等,可申請營所稅分期;第三則是各稅補稅金額,若個人達100萬、企業達200萬以上,也可申請。

稅捐稽徵法大規模翻修,財政部近期陸續發布子法規。財政部今日發布「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」,明訂財務困難的認定方式,至多申請分三年共36期,自即日起生效。

這次修法,則是進一步開放讓納稅人發生客觀財務困難者,就能「加計利息」來申請分期繳稅。官員解釋,這項修法是希望幫助有心繳稅的納稅人,若面臨財務危機時,不會又因一次須負擔巨額稅款而被打垮,還能「留得青山在」,適用對象有三類。

首先是綜所稅,若納稅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在繳稅期間屆滿前一年內,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、急難救助,或是減班休息(無薪假)占當月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的月份達兩個月,或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,可申請綜所稅分期。

其次營所稅,企業、機關團體在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,若連續四個月收入淨額合計年減30%以上,或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,可申請營所稅分期。

第三,針對所有稅目的查獲核定「補稅」金額,個人100萬元以上、企業及機關團體200萬元以上,無法在法定期間繳清,也可申請。

辦法也規定,若應繳稅款個人超過100萬、企業及機關團體超過200萬元,稽徵機關可視情況要求納稅人提供相當擔保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011897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外籍員工薪資扣繳基準 提高

今年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,250元,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因應基本工資調整,公司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員工所得時,扣繳率基準也連帶調整,若全月薪資在37,875元以下,扣繳率為6%;月薪逾37,875元,扣繳率則為18%

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凡是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,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課徵綜合所得稅;而如果是非居住者有我國來源所得,則是在給付時採就源扣繳。

國稅局表示,給付對象是否為居住者,稅法中有明確認定,若在國內有住所、經常居住境內,或是雖無住所、但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者,就會認定為居住者;不符前述規定者,則為非居住者。

對於非居住者的薪資扣繳率,依規定應按給付額扣取18%,不過若月薪在基本工資1.5倍以下者,扣繳率則可降到6%。換言之,基本工資調整,連帶也會影響公司給付非居住者員工的扣繳率標準。

國稅局表示,扣繳義務人通常為公司,在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,應依規定扣取稅款,並在代扣稅款日起十天內,向國庫繳清稅款,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,以免受罰。

國稅局表示,扣繳義務人也可直接透過網路傳輸方式,即可完成申報,不僅節省往來奔波時間,同時也能達到節能減碳效果,可多加利用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009750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外商經營四項業務 享優稅

外商來台做生意,特別針對經營國際運輸、承包營建工程、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項業務,可適用稅法規定的利潤率,上述服務在計算所得稅時,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僅有10%15%視為所得。

官員表示,並不是有收入就是所得,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,在於可將收入減除成本,其餘部分才視為所得。

依據《所得稅法》第25條第1項規定,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,在我國境內經營上述四項業務,往往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,因此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,按法定的利潤率課稅。

官員表示,對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外商,稅法認為其承擔較高的隱性成本,因此在課稅時,可僅按其在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10%課稅;至於另外三項業務,則是按其在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的15%視為所得額課稅。

官員強調,雖然稅法對上述業務提供特定利潤率減免負擔,但常有外商會主張自身有「提供技術服務」,實際上卻僅在台提供一般行政事務管理服務,此類技術含量較低的服務,通常會被國稅局挑出,不得適用前述利潤率計稅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012348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非營利組織 別漏營業稅

非營利組織並非不必繳稅,國稅局表示,諸如以基金會名義出租不動產,或是舉辦收費活動等,就算不是實際銷售商品,也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,應依法報繳營業稅。

官員表示,依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規定,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以及進口貨物,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,即便是非營利組織或團體,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,也同樣屬於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。

官員強調,營業稅的課徵,是針對銷售行為,而不管事業及團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,當非營利組織有銷售行為時,便已經具備營業人身分,亦應課徵營業稅。

官員表示,非營利組織除了銷售商品,也有許多提供服務的樣態,像是舉辦活動、承接政府委託案等,甚至是部分企業基金會持有不動產,提供出租服務獲取報酬也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。

國稅局呼籲,非營利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,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,應盡早向所在地國稅局主動補報、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,才能適用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8-1條規定,免於受罰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015430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企業認列損失 應附存證信函

台北國稅局表示,客戶經營不善跑路,企業債權人欲列報損失,須滿足一定要件,原則上必須透過郵局的存證信函機制,寄到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營業地址,確認無法送達後,才可認列呆帳損失。

官員指出,日前查核A公司201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,當年A公司有銷貨給位於香港的B公司,留有應收帳款2,000萬元,但後來B公司倒閉、捲款逃匿,令A公司的債權無法收回。

依據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94條規定,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,如因債務人倒閉、逃匿等情形,導致債權的一部分,甚至是全部皆無法不能收回,可認列呆帳損失,但應透過郵局「無法送達」的存證信函為憑。

官員表示,A公司是把這筆呆帳損失,列報為2018年度營所稅的減項,但是基於上述要件,當年列報的這2,000萬元減項,卻被國稅局剔除補稅,原因就出在存證信函。

當年A公司在報稅時,想提示該筆貨物的出口報單,作為列報損失的憑證。官員表示,然而稅法要求的合格憑證,卻僅限於存證信函,因此不給認列;等到2019年,存證信函確定無法送達,國稅局才允許A公司認列呆究損失。

官員強調,在債務人為營利事業的情況下,存證信函上必須要載債務人的倒閉前營業地址,通常是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,要是登記地址與確實營業地址不符,地點又像本案例一樣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,那麼這封信的寄送地址,還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、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015429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跨境給付報酬減免 資格放寬

台商與外國客戶往來,申辦租稅優惠的資格已放寬,財政部指出,營利事業若可證明扣繳稅款是由我方負擔,便有權主張淨利率及貢獻度等項目,減免整筆交易中應支付的稅額。

財政部表示,以往稅法規定,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來自台灣的勞務報酬、營業利潤等收入,可以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,降低對台的納稅義務。

然而在實務上,台企跟外國客戶的合約中,常會約定由我方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,官員表示,外國客戶既然未負擔稅款,授權我方企業申請降稅的意願便較低,讓台商難以受惠於合理的降稅措施。

財部表示,近期修正相關規定後,放寬「扣繳義務人」也可作為降稅措施的申請主體,也就是說,台商若能提示海外交易合約中,是由我方實際負擔該應扣繳稅款的證明文件,便能主動申請依淨利率及貢獻度減免稅負,不像以前必須得到客戶的委任書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012356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